政府新增條文對付 虛報所得稅罰2萬
(吉隆坡25日訊)政府新增條文對付虛報所得稅,任何呈交不正確資料及無法出示稅務記錄的納稅人,一旦被控罪成將面對罰款2萬至最高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
根據財政部提呈的2016年財政法案修改1967年所得稅法令,當中新增113A條文以及119B條文,根據原來所得稅條文,虛報資料者可與法令中第120條文刑罰同讀,即罰款不低於200令吉,不超過2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而沒有保存稅務記錄的納稅人,刑罰是可處罰款不低於300令吉,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財政部副部長拿督奧曼阿茲今天在下議院提呈2016年財政法案一讀。
2016年財政法案主要是修改1967年所得稅法令、1967年石油(所得稅)法令、1976年房地產盈利稅法令、1990年納閩商活動稅務法令,以及2014年消費稅法令。
相關法案也增設112A條文,任何人若沒有呈報所得稅,一旦罪名成立,將被罰款2萬至10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此法律條文同樣允許法庭發出諭令予被告,必須在指定期限遵守相關法律條文。
配合首相於上周五提呈的明年度財政預算案,所得稅修正法案修改第46條文,訂購書籍、雜志、報紙、個人電腦、智能手幾、運動器材、健身中心會員證,以及互聯網費用,可扣稅2500令吉。
購買哺乳器材可扣稅1000令吉;6歲或以下孩童進入托兒所或幼兒園,可扣稅1000令吉。
消費稅拖越久罰越多
2016年財政法案闡明,在2014年消費稅修正法案第42條文下,若商家沒有在指定期限上繳全額或部分消費稅,在首30天,涉及者面對的罰款,等於10%拖欠消費稅的數額。
若有關商家在第2個30天仍拖欠消費稅,其罰款相等於15%拖欠消費稅數額;第3個30天的罰款也是相等於15%消費稅欠款。
在有關條文下,如果涉及商家冥頑不靈,在消費稅上繳期過了90天仍然沒有任何行動,他們將被控上法庭。
在消費稅修正法案第33條文下,已注冊消費稅的商家不能針對豁免消費稅或零消費稅的商品發出發票;在第33(10A)條文下,沒有注冊消費稅的商家不能發出類似徵收消費稅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