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莎麗娜:解決債務問題 擬設新機構助破產者
(吉隆坡30日訊)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指出,政府正在探討成立一個新機構,以協助破產人士解決他們的債務問題。
她指出,如果屆時沒有必要成立新的單位,現有的機構就必須受強制性的給予破產人士協助。
她說,破產人士面對龐大的債務,也不懂得如何解決這筆債務,更而況他們也會面對尋找工作的困難。
她指出,目前國內擁有信貸咨詢與債務管理機構(AKPK),但是沒有強制他們必須協助破產人士,或是要相關人士向他們尋求協助。
她是在接受《每日新聞星期刊》訪問時,這么指出。
另外,她也要報窮局尋求一個解決方案,當一個人破產後,不管是相關人士或有關機構,都必須尋找解決方案。
部分仍有工作能力
“就算有關人士只能繳交2令吉50仙的款項,也必須給予這些人士機會解決債務,如果這些人士只是破產,問題根本就沒有解決。”
她指出,截至今年9月,國內有28萬6768人被判窮籍;2012年至今年9月,就有9萬7215人被判窮籍,但是同時期只有4萬8406人脫離窮籍。
她說,年齡介於35歲至44歲是最多被判窮籍的一群,這些人都很年輕,有能力工作。
她指出,其中有2萬6801宗窮籍案件是與租賃購買汽車有關。
她說,其實很多國家都已經縮短窮籍,加拿大是9個月、英國是12個月、泰國和新加坡都是3年,至於香港則是4年。
她指出,目前債務達3萬令吉或以上,債權人就可以向法庭申請將欠債人判入窮籍,但是報窮局建議提高至5萬令吉。
修法保障擔保人
阿莎麗娜指出,在一些判窮籍案件中,也有很多案件是涉及擔保人,當借貸者逃跑後,擔保人就被判窮籍。
“其實,銀行應該去尋找借貸者,錢不是擔保人拿去用。”
她說,已經向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反映,不能夠將擔保人判入窮籍,而是應該讓借貸者判窮籍。
她指出,所以修改後的1967年破產法令,是為了保障擔保人不被判入窮籍。
她說,銀行本身應該確保有關借貸者有良好的信貸才批准貸款,如果只是因為借貸者有擔保人,她認為這理由不邏輯。
“銀行應該將焦點放在借貸者,而不是擔保人。無論如何,這樣的落實方式,要深入研究。”
她指出,這方面的思想應該改變,銀行放貸必須是根據借貸人的能力,而不是因為他有擔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