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追讨电费无需举证 高庭25日判决是否违宪
(怡保3日讯)高庭依据司法程序赋权审理,国能援引1990年电供法令(447法令)第38(4)条文,在无需证据下可指控用户涉嫌篡改电表及追讨电费案件,将于11月25日作出判决此项追讨是否违反宪法。
高庭法官拿督三苏丁对国能电供法令中,指国能可在无证据情况下发催收信追讨电费是否违反宪法,作出有关“标竿性”裁决。
他今天在内庭就这起诉讼,依据联邦法院的司法院法令第30项条例的司法程序,指高庭有权就任何违反宪法的案件,作出审理及裁决。
辩方律师倪福齐今天在庭外说,2年前,国能根据1990年电供法令(447法令)第38(4)条文,起诉实兆远区多名用户擅自篡改电表偷电,欠下国能大笔电费,并根据此法令条文向他们追讨欠下的电费。
对用户欠公平
他说,国能起诉的案件并非是首宗,他也代表上述用户出庭抗辩。
“此法令下,国能获授权在相同法令第3条例下,只出示单据,就凭单上数目收取电费,以致用户无法获得提出实质证据,以了解本身欠下电费原委,对广大用户十分不公平。”
他说,在此法令下,国能的用户有被“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感觉,因此质疑有关法令赋予国能极大权限,是否违反联邦宪法阐明“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条例。
他也引述据联邦宪法第8(1)条文阐释,在法律面前人人皆平等,也无人可超越司法,并获法律提供同等保障及对待,因此辩方将挑战上述法令,是否与联邦宪法相互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