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能追討電費無需舉證 高庭25日判決是否違憲

倪福齊(右)與鄭烈才律師在庭外就司法問題,交換意見。

(怡保3日訊)高庭依據司法程序賦權審理,國能援引1990年電供法令(447法令)第38(4)條文,在無需證據下可指控用戶涉嫌篡改電表及追討電費案件,將于11月25日作出判決此項追討是否違反憲法。

高庭法官拿督三蘇丁對國能電供法令中,指國能可在無證據情況下發催收信追討電費是否違反憲法,作出有關“標竿性”裁決。

他今天在內庭就這起訴訟,依據聯邦法院的司法院法令第30項條例的司法程序,指高庭有權就任何違反憲法的案件,作出審理及裁決。

辯方律師倪福齊今天在庭外說,2年前,國能根據1990年電供法令(447法令)第38(4)條文,起訴實兆遠區多名用戶擅自篡改電表偷電,欠下國能大筆電費,並根據此法令條文向他們追討欠下的電費。

對用戶欠公平

他說,國能起訴的案件並非是首宗,他也代表上述用戶出庭抗辯。

“此法令下,國能獲授權在相同法令第3條例下,只出示單據,就憑單上數目收取電費,以致用戶無法獲得提出實質證據,以瞭解本身欠下電費原委,對廣大用戶十分不公平。”

他說,在此法令下,國能的用戶有被“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感覺,因此質疑有關法令賦予國能極大權限,是否違反聯邦憲法闡明“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條例。

他也引述據聯邦憲法第8(1)條文闡釋,在法律面前人人皆平等,也無人可超越司法,並獲法律提供同等保障及對待,因此辯方將挑戰上述法令,是否與聯邦憲法相互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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