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窿追债拍片上网案 4男认罪罚款8000
(八打灵再也4日讯)“阿窿追债,拍片上网”案的4名男子,今日在推事庭承认恐吓及蓄意破坏罪名后,被罚款8000令吉,或以10个月监禁代替。
4名被告分别是刘顺义(28岁,推销员)、林丘建(22岁,夜市小贩)、林国财(33岁,推销员)及蔡凯贤(22岁,接线员),他们在通译员宣读控状后,俯首认罪。(人名皆译音)
首控状指被告于今年10月12下午2时50分日,在雪州白沙罗5/14路的保安亭范围,以巴冷刀及铁锤恐吓2名巴基斯坦籍保安人员,因此牴触刑事法典第506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7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次控状则指被告在上述同一时间及地点,蓄意破坏受害者梅尔琳刘(译音)的住家,即向该住家单位泼红漆,导致主卧房的窗户及墙壁被破坏,因此牴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监禁介于1年至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此案主控官西花桑卡丽副检察司要求推事严惩被告,不过,被告代表律师陈怡斌指被告都认罪,节省法庭时间,因此要求轻判。
“第一至第三名被告的学历只有初中三,被告刘顺义需养活患有糖尿病而被截肢的爸爸,林丘建的妻子将在本月尾临盆,林国财则患有高血压疾病,蔡凯贤的学历只有初中一。”
据案情指出,受害者事发当日被屋外的吵杂声惊动,发现有4名华裔男子往其住家抛丢含有红漆的玻璃罐子,之后便乘休旅车离开。
2人没带身分证罚500
被告刘顺义及蔡凯贤在被控恐吓及蓄意破坏罪名之后,也因没有携带身分证而在同一间推事庭被控,各被罚款500令吉,否则以监禁1个月代替。
控状被告在2015年10月于八打领再也本查拉路旁,无法向值勤警察出示身分证,因此牴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规第7条,并可相同法令第25(1)(n)条例被罚。
在此条例下,一旦罪成,可被监禁3年,或罚款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