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刘胜权强调,依据我国法律,就算受贿者交还收取的贿金后,其贪污罪行也不能得到豁免。
他说,根据2009年大马反贪会法令第33、37和38条文,反贪会在针对一宗案件进行调查时,涉案者的现金、股票和相关资产将会被充公,在调查完成后,调查报告将交由总检察署做进一步行动。
刘胜权是于上周一以书面方式回答伊斯兰党武吉干当区国会议员依德利斯阿末的提问时,如是指出。
他说,若涉案者被法庭裁决有罪,其被充公的现金和资产也将全数报销,反之若调查后证实没有涉及贪污罪行,反贪会将归还这些被和充公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