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賄金貪污罪沒得豁免

(吉隆坡7日訊)首相署部長拿督劉勝權強調,依據我國法律,就算受賄者交還收取的賄金后,其貪污罪行也不能得到豁免。

他說,根據2009年大馬反貪會法令第33、37和38條文,反貪會在針對一宗案件進行調查時,涉案者的現金、股票和相關資產將會被充公,在調查完成后,調查報告將交由總檢察署做進一步行動。

劉勝權是于上週一以書面方式回答伊斯蘭黨武吉干當區國會議員依德利斯阿末的提問時,如是指出。

他說,若涉案者被法庭裁決有罪,其被充公的現金和資產也將全數報銷,反之若調查后證實沒有涉及貪污罪行,反貪會將歸還這些被和充公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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