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書貼文侮辱警總長 自僱人士認罪罰5千
(吉隆坡11日訊)一名巫裔兼職送信員,因在面書發表侮辱警察總長丹斯里卡立的貼文而被控,原本不認罪的被告今日忽在庭上改口認罪,被判處罰款5000令吉,否則以監禁兩個月代替。
此案原定今日過堂,但隨著被告羅茲敏莫哈末諾(40歲,自僱人士)向承審法官為扎曼改口認罪後,隨後也有交付罰款。
被告是在今年9月30日被控,控狀指他於今年9月22日約早上10時10分,在吉蘭丹哥打峇魯甘榜直落峇魯2,上載羞辱和貶低警察總長的貼文,因而牴觸198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不過他當時否認有罪。
若被告上述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監禁5萬令吉或最高監禁1年,或兩者兼施。
代表律師阿末努利在求情時,以被告育有一子、沒有固定職業及收入只有1000令吉,要求法官判處最低罰款。
“被告已經改口認罪,已節省法庭時間,並感到後悔,他已經知道錯誤,並承認自己當時是無法控制好情緒。”
此案主控官阿米拉副檢察司則要求法官嚴懲被告,以告誡網民勿在網上發表一些擾亂社會安寧的留言。
“所有發表的字及看法必須是理性的,希望法官能嚴懲,同時也能告誡民眾在社交網站留言時,要特別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