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教争抚养权案‧前夫仍缺庭 代表律师代抗辩
(布城15日讯)印裔妇女英德拉子女改教争抚养权案,英德拉前夫莫哈末利端(原名巴马纳登)今日依旧缺庭,因此,联邦法院五司决定让后者代表律师,在当事人缺庭下代为抗辩。
以马来亚大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昨日谕令莫哈末利端今日必须携带幼女现身法院,不过后者没有遵守;因此英德拉代表律师之一的山姆加建议,为了节省法院的时间,五司应该直接聆审案件,获得五司批准。
另四司为东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马兰尊、拿督再润阿里、丹斯里阿布沙末及拿督南利阿里。
此外,在案件结束后,多家媒体在法院外询问山姆加是否知道莫哈末利端缺庭原因,山姆加回应,后者的代表律师哈丁慕沙并没有告知。
而英德拉另一名代表律师古拉则说,他已不断就此事追问警察总长丹斯里卡立进展,同时他也在国会上提及这项课题。
“警方无法知道莫哈末利端下落,但庆幸是后者一直在使用同一个电话号码,每年孩子生日时,都会传短讯给孩子送上祝福,所以我们希望警方可以尽快做事。”
他说,他早在一个月前,就已经提呈一些相关法庭文件。
另外,媒体追问哈丁慕沙为何其当事人缺庭,是否有方法可以联络莫哈末利端,哈丁慕沙说,他不清楚为何莫哈末利端缺庭,他本身也无法联络器当事人,并透露他有尝试通过“第3方”联络莫哈末利端。
不过,他并没有告知“第3方”是何者,并相信莫哈末利端目前还在马来西亚,而其8岁女儿目前也正在上学。
父母为子女改教须宣誓
山姆加早前陈词时指出,根据2004年伊斯兰(霹雳)行政法规,父母为子女改教时,必须在宗教局官员面前宣誓,该局才能发出改教证书。
他说,但在英德拉案件上,莫哈末利端是擅自将3名孩子改教,而当时最小的孩子才11个月大。
“根据宪法,只有民事法庭才能决定伊斯兰法律适用在哪方面,否则非穆斯林的权利,在联邦宪法第3和第11条文将作废。”
他说,英德拉和莫哈末利端是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下结婚,因此即便两人要离婚,也必须根据民事法律。
联邦法院五司择定12月5日,聆听答辩人即莫哈末利端等人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