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文:神拳
我又来告解了。
上回告解,是为自己对学生的不信任而感到无地自容;这回,我是要对自己的冷血表示忏悔。
冷血,皆因反暴力主义者的我获悉狂人被打到鼻血直流后,竟然第一时间在面子书发帖写:若有机会,我会狠狠地跟揍狂人的人说,你怎么可以这样?你怎么可以下手那么轻?
首先,我承认单看照片实则看不出鲜血一直在流,但脑子就是不听使唤地想像鲜血止不住地从那两个鼻孔中不停地流、不停地流……好,我变态,所以我忏悔。
其次,向来主张“君子动口不动手”、坚信拳头解决不了问题的我看见有人被揍,非但没有心生怜悯,反而感到大快人心,甚至觉得下手不够重、没伺机多打几拳而深感惋惜……好,我为自己的阴暗面感到羞愧,所以我忏悔。
生物本无高低之分,好人是人,小人是人,狂人也是人,也都是娘生的。没有人有权伤害任何人家的小孩。所以,我要为把自己的痛快建立在别人的挂彩上、为心中呐喊的那一声“活该”、为我的冷酷嗜血而忏悔。
什么?你也要忏悔?还有你、你和你?所以说,觉得他活该被揍的不止我一人?
不管怎样,幸灾乐祸都是不对的。请问有谁知道他家住址吗?我想送个水果篮,果篮附上一张小卡片,卡片上写着最诚心的建议:脱下红衣吧,见红是不祥的预兆呢。
差点忘了,顺道帮我补上一句“早日康复”。
自由不是为所欲为
好,轮到你了。这里的“你”,我指的是嘉马莫哈末尤诺斯。
你走你的独木桥,人家走人家的阳关道,你却唯恐天下不乱地三番四次叫嚣阻挠,难道没有一丝愧疚?
你反驳说净选盟可以集会,难道你们不行?
但我想你搞错了。净选盟举办的是和平集会,是在合理行使联邦宪法第10之1b条文所赋予的集会自由。
任何一种自由皆不得无限上纲,一旦冒犯或伤害他人或有碍他人自由,就等于踩过了界。
但我们看到的是红衫军连番纠众踩场,包围任何身穿净选盟黄衣的路人,用钱赶人家走,还对派发传单的黄衣人动手动脚,跟恶霸没两样。即使身穿制服的警员出面阻挡,狂人继续展现出“挡我者死”的狂妄气焰横冲直撞,完全不把警察放在眼里。
这不叫自由,叫为所欲为。
为所欲为,只因有恃无恐。有人撑腰,没好怕的。
如果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真有存在的必要,那就应该拿来对付这种言行举止失控、挑战警队权威的滋事人物。
想问执法人员究竟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纵容这批乌合之众撒野到什么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