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僱傭法令/就業法令》(Employment Act 1955)規定,女性僱員只要在分娩前4個月裡任何時間都有跟僱主工作,以及在分娩前9個月裡跟僱主工作不少過90天,就可以享有至少60天的產假。
然而,一家大型私營醫療機構在他們的約聘書上,卻聲明女性醫生在工作的第一年不能申請產假,至到第二年開始,才可以享有30天產假。
以這家連鎖企業的規模而言,這樣條文不可能是一時疏漏。事實上,我也接到他們前僱員的投訴。
剝削員工基本權利
一位懷孕6個月的醫生,一直以來都在芙蓉診所服務,卻被通知需在一個星期內調職到加影。她曾有流產3次的經驗,每天往返可是2個小時路程。她不敢冒險,向公司請求多一個星期時間以妥善安排住宿問題,公司的回復是“你要就聽從指派,不然就辭職。”
私營醫療服務說他們關心你的健康。可是在一張張笑臉盈盈的海報背后,他們卻連自己員工的基本權利都要剝削。
公司主管高高在上地說,他們不是經營慈善事業。可是,給予女性員工產假,體恤她們的身體狀況,難道是一種奢侈的慈善?
一個人的價值不應該只以他能為公司賺取多少利益來計算。我們對人尊重,不是因為他是我們賺錢的工具,而是因為他是“人”。
同樣的,當納吉以華小作為交換選票的政治工具,也在在曝露了他只是政客,而不是全民領袖。所有選民都是“人”,只要他是馬來西亞公民,那么他的利益就應該是所有決策的依歸。他是不是支持者,甚至于他是不是選民,根本不應該是考量。
功利主義大行其道,我們是否忘了,人的尊嚴不能與金錢或任何利益劃上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