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呈婚姻及离婚修正法 禁父母单方面为孩子改教
报导:邱玉珊、林彩欣、邓倩惠
(吉隆坡21日讯)备受争议的改教风波,让各造敦促政府修改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164法令),首相署今日提呈国会寻求修正此法令,包括赋予照顾21岁以下孩子的母亲和养母,与父亲拥有同等权利,换言之,父母不能单方面为孩子改教。
法案新增第88A(1)条文,即无论是丈夫或妻子改信伊斯兰,孩子将维持原本的宗教信仰,除非父母皆同意为孩子改信伊斯兰,而这项决定只能维持至孩子年满18岁,他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宗教信仰。
孩子可维持原有信仰
另一条新增的第88A(2)条文则阐明,若夫妻任何一方改信伊斯兰前,各自信奉不同的宗教,那么孩子可以维持他们原有的信仰。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是今日在国会下议院议会,提呈201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修正)法案一读。
此外,法案新增第51A(1)条文,允许已解除婚约的非穆斯林家属继承穆斯林配偶的遗产。
新增第51A(2)注释法庭作出遗产分配时,可依据金钱、财产或已婚姻财产来支付家庭费用,死者所欠下债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来支付费用,婚姻持续时间以及按照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作出决定。
第51A(3)条文下,受益的一方是遗孀和孩子,或任何死者配偶的父母。
另外,修正的第51(1)条文,移除“当婚姻一方改信伊斯兰,而没改教的另一方可以申请离婚”的字句,而修改成允许“任何一方”或“双方”,能在民事法庭申请离婚。
除了上述法案,阿莎丽娜今日也一口气提呈另3项法案一读,分别是2016年勋衔相关罪行法案、2016年徽章与名字(预防不当使用)(修正)法案及2016年破产(修正)法案;前两个法案将在本季国会提呈二读辩论;至于破产法案及婚姻和离婚法案,则将在明年新季度的国会议会,才提呈二读辩论。
改教者可入禀申请离婚
仅民事法庭有权解婚约
婚姻及离婚修正案阐明,法案赋权已改信伊斯兰的丈夫或妻子可根据164法令第51(1)条文入禀民事法庭要求离婚,在此之前,法令没有赋予相关配偶这么做,只是让没有信奉伊斯兰的一方,遵循民事法提出离婚。
如此一来,若没有改信伊斯兰的一方,没有入禀民事法庭要求离婚,这段婚姻便仍然有效。
法案指出,在现有情况下,即使伊斯兰法庭有权发出离婚和离婚协议谕令,但在164法令下,只有民事法庭拥有解除婚约的权力,因此伊斯兰法庭并不拥有解除婚约和离婚协议的权力,该法庭所作出的离婚协议皆无效。
有鉴于在164法令下,穆斯林的一方无权入禀离婚申请,因此他们也没有权利申请其他离婚协议,如孩子抚养与监护权,分割婚姻财产及其他。
这个情况导致信奉伊斯兰的丈夫或妻子面对难题,因为164法令并没有为他们提供一个补救措施,其中一部分夫妻却在向伊斯兰法庭入禀离婚申请下,获得其他的补救措施方式。
在这样的情况下,伊斯兰法庭将行事其权力,针对离婚及离婚协议的申请做出宣判。
若夫妻分别向两个不同的法庭,即民事法庭和伊斯兰法庭个别提出申请,而两个法庭同时针对他们的申请作出不同的判决,就会产生冲突。
因此,修正法案建议,无论是其中一方改信伊斯兰或夫妻都信奉伊斯兰,他们都可以在164法令下,向民事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修正案引述多完改教婚姻案例
婚姻及离婚修正案,也引述近年来发生的改教婚姻案例,包括在联邦法院宣判的印裔妇女英德拉面对的改教争子案。
其他案例包括2008年兴都妇女苏芭丝妮和改教丈夫沙拉瓦男的离婚申请,裁决两人是在1976法令下履行婚姻注册手续,伊斯兰法庭没有权限审理该离婚案。
另一宗是1994年陈送妹(Tan Sung Mooi)和杜妙金(Too Miew Kim)案例,联邦法院裁决,在1976法令下注册的夫妻,其解除婚姻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都归在民事法庭的审理权限。(人名译音)
此外,2004年发生的莎玛拉与再也卡尼斯是在亚罗士打以兴都教仪式在庙宇结婚,之后再也卡尼斯于2002年11月9日改信伊斯兰,迫使莎玛拉携带两名孩子前往澳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