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呈婚姻及離婚修正法 禁父母單方面為孩子改教

報導:邱玉珊、林彩欣、鄧倩惠

(吉隆坡21日訊)備受爭議的改教風波,讓各造敦促政府修改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164法令),首相署今日提呈國會尋求修正此法令,包括賦予照顧21歲以下孩子的母親和養母,與父親擁有同等權利,換言之,父母不能單方面為孩子改教。

法案新增第88A(1)條文,即無論是丈夫或妻子改信伊斯蘭,孩子將維持原本的宗教信仰,除非父母皆同意為孩子改信伊斯蘭,而這項決定只能維持至孩子年滿18歲,他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宗教信仰。

孩子可維持原有信仰

另一條新增的第88A(2)條文則闡明,若夫妻任何一方改信伊斯蘭前,各自信奉不同的宗教,那么孩子可以維持他們原有的信仰。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是今日在國會下議院議會,提呈201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修正)法案一讀。

此外,法案新增第51A(1)條文,允許已解除婚約的非穆斯林家屬繼承穆斯林配偶的遺產。

新增第51A(2)註釋法庭作出遺產分配時,可依據金錢、財產或已婚姻財產來支付家庭費用,死者所欠下債務,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來支付費用,婚姻持續時間以及按照1958年遺產分配法令作出決定。

第51A(3)條文下,受益的一方是遺孀和孩子,或任何死者配偶的父母。

另外,修正的第51(1)條文,移除“當婚姻一方改信伊斯蘭,而沒改教的另一方可以申請離婚”的字句,而修改成允許“任何一方”或“雙方”,能在民事法庭申請離婚。

除了上述法案,阿莎麗娜今日也一口氣提呈另3項法案一讀,分別是2016年勛銜相關罪行法案、2016年徽章與名字(預防不當使用)(修正)法案及2016年破產(修正)法案;前兩個法案將在本季國會提呈二讀辯論;至于破產法案及婚姻和離婚法案,則將在明年新季度的國會議會,才提呈二讀辯論。

改教者可入稟申請離婚

僅民事法庭有權解婚約

婚姻及離婚修正案闡明,法案賦權已改信伊斯蘭的丈夫或妻子可根據164法令第51(1)條文入稟民事法庭要求離婚,在此之前,法令沒有賦予相關配偶這么做,只是讓沒有信奉伊斯蘭的一方,遵循民事法提出離婚。

如此一來,若沒有改信伊斯蘭的一方,沒有入稟民事法庭要求離婚,這段婚姻便仍然有效。

法案指出,在現有情況下,即使伊斯蘭法庭有權發出離婚和離婚協議諭令,但在164法令下,只有民事法庭擁有解除婚約的權力,因此伊斯蘭法庭並不擁有解除婚約和離婚協議的權力,該法庭所作出的離婚協議皆無效。

有鑑于在164法令下,穆斯林的一方無權入稟離婚申請,因此他們也沒有權利申請其他離婚協議,如孩子撫養與監護權,分割婚姻財產及其他。

這個情況導致信奉伊斯蘭的丈夫或妻子面對難題,因為164法令並沒有為他們提供一個補救措施,其中一部分夫妻卻在向伊斯蘭法庭入稟離婚申請下,獲得其他的補救措施方式。

在這樣的情況下,伊斯蘭法庭將行事其權力,針對離婚及離婚協議的申請做出宣判。

若夫妻分別向兩個不同的法庭,即民事法庭和伊斯蘭法庭個別提出申請,而兩個法庭同時針對他們的申請作出不同的判決,就會產生衝突。

因此,修正法案建議,無論是其中一方改信伊斯蘭或夫妻都信奉伊斯蘭,他們都可以在164法令下,向民事法庭提出離婚申請。

修正案引述多完改教婚姻案例

婚姻及離婚修正案,也引述近年來發生的改教婚姻案例,包括在聯邦法院宣判的印裔婦女英德拉面對的改教爭子案。

其他案例包括2008年興都婦女蘇芭絲妮和改教丈夫沙拉瓦男的離婚申請,裁決兩人是在1976法令下履行婚姻注冊手續,伊斯蘭法庭沒有權限審理該離婚案。

另一宗是1994年陳送妹(Tan Sung Mooi)和杜妙金(Too Miew Kim)案例,聯邦法院裁決,在1976法令下注冊的夫妻,其解除婚姻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都歸在民事法庭的審理權限。(人名譯音)

此外,2004年發生的莎瑪拉與再也卡尼斯是在亞羅士打以興都教儀式在廟宇結婚,之后再也卡尼斯于2002年11月9日改信伊斯蘭,迫使莎瑪拉攜帶兩名孩子前往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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