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案严禁贿赂换受封 买拿督监20年
(吉隆坡21日讯)鉴于国内外颁发非正式勋衔情况泛滥,政府决定遏制不符合宪法的封赐行为,因此拟定“2016年勋衔相关罪行法案”,严禁“买勋衔”活动!
这项法案强调,除了国家元首、州统治者和外国最高领导人颁发的勋衔,任何通过贿赂形式获得勋衔者,一律视为抵触法律,违例者可面对不超过20年监禁。
值得一提的是,法案第13条文禁止任何人以贿赂形式来取得或要求,或协助他人取得勋衔;通过这种形式取得的勋章,包括由国家元首和拉惹颁授的勋章,将不受承认,罪成者可面对监禁不超过20年。
新法案阐明,那些自称获国家元首颁发勋衔者、遭国家元首褫夺勋衔后继续使用者,以及无授权使用勋衔者,罪成可被监禁不超过3年。
接受外国勋衔需国家元首御准
法案阐明,任何国人只能接受受指定的外国最高领导人颁发的勋衔,除了统治者和配偶或州元首,其他国人在接受外国颁发勋衔前,需致函予国家元首寻求御准,若被发现犯错,罪成者将面对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
除了因服务或勇气,以及尊重获得的勋衔,其他外国勋衔不得在国内使用。
法案注释,所谓徽章包括衣领、罗纹、徽章、衣领徽章、星形徽章、丝带和奖牌。
不当使用勋衔罚款提高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提呈“2016年勋衔相关罪行法案”外,也提呈“2016年徽章与名字(预防不当使用)(修正)法案”一读,该法案主要是提高刑罚,从原来的1000令吉提高至不超过2万令吉,以及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法案也举出与“2016年勋衔相关罪行法案”有关的案例:
案例一:A君在2010年接受外国勋衔,当此法案生效后,A君不被允许再使用勋衔和冠称头衔,若继续使用,被视为违法。
案例二:A君获得国家元首颁发勋衔,并与Z女结婚后,Z女有权使用A君共同勋衔,唯A君与Z女离婚后,Z女继续使用勋衔,则被视为违法。
案例三:A君拥有国家元首颁发勋衔,并与Z女结婚,Z女享有同样勋衔,唯A君逝世后,Z女仍可继续使用勋衔,Z女改嫁后,继续使用勋衔,则被视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