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修正法建议 破产最低门槛调至5万
(吉隆坡21日讯)2016年破产(修正)法案建议,把破产申请的最低门槛从3万令吉债务提高至5万令吉,同时也彷效新加坡与英国,在法庭判处破产前,让欠债人可委任一名谈判人,与债主商量并重组偿还模式,避免被判入穷籍。
这是法案纳入的一项新机制。
另外,法案也限制债主不能向担保人展开破产诉讼,除非获得法庭允许,而法庭也不能宣判公司合伙人破产,除非可证明该合伙人曾宣誓加入该公司 。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今日提呈上述法案一读,法案指出,一名被判入穷籍的人士,若在报穷局总监与债主要求下,提呈金钱与财产户口,3年后将自动脱离穷籍。
根据原有的破产法令规定,报穷局只会在一个人被宣判破产的5年后,才发出脱离穷籍证书给对方。
根据阿莎丽娜早前指出,在破产法令第33A条文下,报穷局只会在一个人被宣判破产的5年后,才发出脱离穷籍证书给对方;截至今年6月,国内已有28万5048人被宣判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