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訊)2016年破產(修正)法案建議,把破產申請的最低門檻從3萬令吉債務提高至5萬令吉,同時也彷效新加坡與英國,在法庭判處破產前,讓欠債人可委任一名談判人,與債主商量並重組償還模式,避免被判入窮籍。
這是法案納入的一項新機制。
另外,法案也限制債主不能向擔保人展開破產訴訟,除非獲得法庭允許,而法庭也不能宣判公司合伙人破產,除非可證明該合伙人曾宣誓加入該公司 。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今日提呈上述法案一讀,法案指出,一名被判入窮籍的人士,若在報窮局總監與債主要求下,提呈金錢與財產戶口,3年后將自動脫離窮籍。
根據原有的破產法令規定,報窮局只會在一個人被宣判破產的5年后,才發出脫離窮籍證書給對方。
根據阿莎麗娜早前指出,在破產法令第33A條文下,報窮局只會在一個人被宣判破產的5年后,才發出脫離窮籍證書給對方;截至今年6月,國內已有28萬5048人被宣判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