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部呈航空机构法 民航官员拥检查权 | 中国报 China Press

交部呈航空机构法 民航官员拥检查权

(吉隆坡22日讯)交通部今天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16马来西亚民用航空机构法案”,授权大马民航机构委任和赋权一名官员检查飞机、机场、航空产品、安全设备、航空设施、地方或建筑物,若被查者拒绝,可面对罚款和监禁刑罚。



“若拒绝者可面对罚款不超过20万令吉,以及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法案强调,任何人拒绝官员到飞机、机场、航空产品、安全设备和建筑物检查;或任何人攻击、阻碍或延误任何授权官员,一旦定罪,将被罚款20万令吉,或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交通部副部长拿督阿都阿兹卡巴拉威今日提呈上述法案和2016年民航(修正)法案一读。



该法案也行使一些特定的权力,以及将民航基金转移给民航机构管理,并将设立“大马民航机构基金”。

有效管理民航安全

另外,“2016年民航(修正)法案”也让民航局转型为法定机构,以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以及定期获得拨款。

法案建议将目前名为民航局的政府单位,改名为大马民航机构的法定机构;民航局转型配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促“芝加哥公约”的签署国设立拥有自主权的民航机构的呼吁,以确保能够有效地管理民航安全及保安。

法案阐明,当民航局转型为民航机构后,将以交通部长所委任的主席为首,成员包括交通部及财政部代表各一人,4至6名受交通部长委任的成员以及一名总执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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