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部呈航空機構法 民航官員擁檢查權

(吉隆坡22日訊)交通部今天向國會下議院提呈“2016馬來西亞民用航空機構法案”,授權大馬民航機構委任和賦權一名官員檢查飛機、機場、航空產品、安全設備、航空設施、地方或建築物,若被查者拒絕,可面對罰款和監禁刑罰。

“若拒絕者可面對罰款不超過20萬令吉,以及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法案強調,任何人拒絕官員到飛機、機場、航空產品、安全設備和建築物檢查;或任何人攻擊、阻礙或延誤任何授權官員,一旦定罪,將被罰款20萬令吉,或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交通部副部長拿督阿都阿茲卡巴拉威今日提呈上述法案和2016年民航(修正)法案一讀。

該法案也行使一些特定的權力,以及將民航基金轉移給民航機構管理,並將設立“大馬民航機構基金”。

有效管理民航安全

另外,“2016年民航(修正)法案”也讓民航局轉型為法定機構,以擁有更多的自主權,以及定期獲得撥款。

法案建議將目前名為民航局的政府單位,改名為大馬民航機構的法定機構;民航局轉型配合國際民航組織(ICAO)促“芝加哥公約”的簽署國設立擁有自主權的民航機構的呼籲,以確保能夠有效地管理民航安全及保安。

法案闡明,當民航局轉型為民航機構后,將以交通部長所委任的主席為首,成員包括交通部及財政部代表各一人,4至6名受交通部長委任的成員以及一名總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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