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管層常常暗示要超時工作,趕上做報告的進度,員工一定得聽從嗎?
⊙張小姐從事會計工作,與公司簽署的員工合約註明上班時間是上午9時至傍晚6時,週六和週日是週假,月薪2300令吉。
她指出,現在接近年尾,很多賬目的細節要處理,故主管常常都會暗示她留下來加班,但是不能索取超時工作津貼。
她認為主管的要求過火,她並非不願意超時工作,惟沒有津貼就顯得不合理,她不理會主管的暗示,依舊繼續準時下班。
“我根據合約的上班時間工作,現在主管要我加班,我並不是義工,沒有津貼的超時工作要求對我不公道。”
她想知道,如果主管直接說明指示她加班,可以索取加班津貼嗎?若她不從,主管會否可以藉此將她開除?
★麥嘉強律師
張小姐可以查看合約有沒有寫明超時工作的福利,若沒有寫的話,確實可以準時下班。
而雇主真的認為有必要超時工作,可以與張小姐達成共識,提供補津貼或補假期。
若雇主因為張小姐不肯超時工作而將之開除,將被視為無理開除,張小姐可以向勞工法庭或工業法庭投訴,雇主會面對被起訴和許多后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