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4日訊)怡保警區肅毒組2名警員,涉嫌向一名男子共收取8000令吉賄賂金,作為結束調查毒品案的代價,他們今日被控上法庭時,否認有罪。
法官事后允准2名被告,各以一萬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案件定在12月14日過堂。
首被告是48歲的拉威占德南伍長,以及次被告莫哈末法依扎警長(34歲),他們今日先后抵達怡保地庭面控時,並沒遮臉,不過,2人面控后,由庭警押往扣留室等待保釋時,才用衣服遮臉。
控狀指出,2名被告于2014年9月2日,晚上7時40分至晚上7時55分,在位于斯里彬路的九洞馬銀行,向一名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條文的印裔男子收賄8000令吉,以結束調查一起毒品案,牴觸2009年反貪法令第17(a)賄賂或受賄條文。
罪成者可在相同法令的第24條文下被判刑,刑罰是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主控官魯努副檢察司要求法庭將每名被告的保釋金定在1萬5000令吉,因這是嚴重的罪行。
2名被告代表律師納丹說,首名當事人拉威占德南伍長已婚,育有3名年齡介于15歲至21歲的孩子,妻子是家庭主婦;另一名當事人莫哈末法依扎警長已婚及育有3名年齡介于5歲至6歲的孩子,妻子任職書記。
他要求法官批准2名當事人,各以5000令吉保外,但法官英特拉聶魯聆聽雙方要求后,將每名被告的保釋金定在1萬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外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