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逝世約一年,遺囑執行人尚未辦理遺囑繼承手續。
☉劉女士指出,她和丈夫是沒有註冊結婚,可是丈夫在約1年前逝世了,並留下遺囑來分配名下財產。
她說,丈夫的遺囑有註明,將他的獨立式洋房58%擁有權分配給她,其餘的擁有權則留給丈夫和前妻共同育有的小兒子和媳婦。
她指出,雖然遺囑的內容是這樣分配遺產,可是丈夫的小兒子和媳婦卻一直霸占該獨立式洋房。
劉女士說,丈夫的遺囑執行人是丈夫的數名孩子,他們至今仍未辦理遺囑的執行手續。
她指出,因為擔心丈夫的孩子不願將屋子的部分擁有權交給她,故想知道,她是否可透過其餘方式來執行遺囑內容?
★麥嘉強律師
劉女士可以以書面方式提醒遺囑執行人去執行遺囑內容,若通過數次的提醒仍不奏效,那麼就可以入稟法庭,申請庭令,要求更換遺囑執行人。
一般上,遺囑的執行雖然說是3年的時間,可是沒有一個真正的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