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煽动 须证意图 言论自由,无罪!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告人煽动 须证意图 言论自由,无罪!

 ■苏海米(左3)及支持者在庭外,就高庭的标杆性裁决,出示「5」手势
■苏海米(左3)及支持者在庭外,就高庭的标杆性裁决,出示「5」手势

(吉隆坡25日讯)上诉庭今日作出标杆性裁决,针对人民公正党雪州斯里慕达州议员苏海米挑战1948年煽动法令第3及第4条文剥夺联邦宪法第10(1)(a)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一案,裁定1948年煽动法令第3(3)条文违宪。



这意味,只要不涉及煽动暴力行为等言论,国人都享有自由发言和批评的权利。即使要起诉一个人发表煽动言论,也需证明被告的意图才可以定罪。

以法官拿督林宜兰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作出上述裁决;另二司为拿督瓦吉斯和拿督哈敏达。

瓦吉斯宣读判词时指出,1948年煽动法令第3(3)条文阐明,只要一个人发表的言论或出版的刊物有煽动倾向,总检察署可在无需证明发表者的意图下,将之提控,这违反了联邦宪法第8及第10条文。



林宜兰也推翻高庭法官拿督阿丝玛碧谕令苏海米缴付分别为2000令吉及4000令吉堂费的的裁决,并指这是一宗获得大众关注的案件,因此无需缴付任何费用。

去年2月,高庭法官驳回苏海米挑战1948年煽动法令剥夺联邦宪法赋予人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一案,谕令苏海米支付2000令吉堂费。

此外,法官拒绝苏海米为了针对挑战煽动法令违宪案件,而要求展延审讯的申请,并谕令苏海米付4000令吉堂费。

苏海米代表律师苏仁德兰在庭外受访时指出,这项裁决意味有关煽动法令的案件往后都需要证明被告的意图,方能定罪;这项裁决对所有案件影响重大,必须返回高庭解决及商讨这项问题。

“这次的裁决将冲击所有正在审讯的煽动起诉案。”

他说,今后起人民都有自由发言及批评的权利,只要不是发表煽动暴力行为等言论,都可接受。

“这证明法庭捍卫我国宪法,这不仅是人民的胜利,也是大马宪法胜利。”

法庭捍卫人民权利

苏海米指出,这项煽动法令第3(3)条文违宪的裁决不仅对他本身好,对全国人民也相当重要。

他在庭外向媒体指出,这项裁决是所有煽动法令案件的新指标,法庭捍卫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对国人是非常大的好处,国家正在进步,我很高兴我提出的问题能带来如此巨大的收获。”

新闻背景
要求宣判2条文同读违法

现年48岁的苏海米于前年9月15日入禀高庭,要求法庭宣判1948年煽动法令第3条文,与第4条文及联邦宪法第10(1)(a)条文同读不合法。

他指,若全面阅读煽动法令第3及第4条文,有关条文已剥夺了联邦宪法第10(1)(a)条文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

苏海米因在其部落格上载一篇题为“我根据1959年雪兰莪州宪法的看法”的文章,句子含有煽动因素,于2011年2月7日在莎阿南地庭被控,他否认有罪。

他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4(1)(c)条文,并可在4(1)条文下被判刑。

于2011年4月1日,他向上诉庭申请撤销煽动罪指控,高庭于2011年8月26日驳回他的申请,而上诉庭去年5月17日也驳回其上诉申请。

资料库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0条文:言论、集会与结社自由

1.受限于第2、3、4

a.每个公民皆有权自由发言及表达心声

b.所有公民皆有权在非武装的情况和平集会

c.所有公民皆有权组织团体

2.国会可通过法律

a.对1a所给予的权利,在就有关联邦或其区域之安全、国际友好、公共安宁或道德原则利害下,在认为有必要或有利时,加以任何限制,或为维护国会或任何州立法议会之特权、或为对付有关蔑视法庭、诽谤、煽动等罪行,而加以限制。

b.对第1b所给予的权利,在就有关联邦或其区域之安全或公共安宁利害下,在认为有必要或有利时,加以任何限制。

c.对1c所给予的权利,在就有关联邦或其区域之安全、公共安宁或道德原则利害下,在认为有必要或有利时,加以任何限制。

3.对第1c有关结社权利的限制,亦可来自于任何与劳工及教育相关的法律。

4.在就有关联邦或其区域安全或公共安宁利害下而依据第2a加以限制时,国会可以通过法律,禁止就第3章、第152、153或181条等所规定与保护的任何事项、权力、地位、立场、特别待遇、统治权或特权等提出质问,但不包括有关法律所列出的执行方式。


*本网站有权删除或封锁任何具有性别歧视、人身攻击、庸俗、诋毁或种族主义性质的留言和用户;必须审核的留言,或将不会即时出现。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