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煽動 須證意圖 言論自由,無罪!
(吉隆坡25日訊)上訴庭今日作出標桿性裁決,針對人民公正黨雪州斯里慕達州議員蘇海米挑戰1948年煽動法令第3及第4條文剝奪聯邦憲法第10(1)(a)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一案,裁定1948年煽動法令第3(3)條文違憲。
這意味,只要不涉及煽動暴力行為等言論,國人都享有自由發言和批評的權利。即使要起訴一個人發表煽動言論,也需證明被告的意圖才可以定罪。
以法官拿督林宜蘭為首的上訴庭三司,今日一致作出上述裁決;另二司為拿督瓦吉斯和拿督哈敏達。
瓦吉斯宣讀判詞時指出,1948年煽動法令第3(3)條文闡明,只要一個人發表的言論或出版的刊物有煽動傾向,總檢察署可在無需證明發表者的意圖下,將之提控,這違反了聯邦憲法第8及第10條文。
林宜蘭也推翻高庭法官拿督阿絲瑪碧諭令蘇海米繳付分別為2000令吉及4000令吉堂費的的裁決,並指這是一宗獲得大眾關注的案件,因此無需繳付任何費用。
去年2月,高庭法官駁回蘇海米挑戰1948年煽動法令剝奪聯邦憲法賦予人民的言論自由權利一案,諭令蘇海米支付2000令吉堂費。
此外,法官拒絕蘇海米為了針對挑戰煽動法令違憲案件,而要求展延審訊的申請,並諭令蘇海米付4000令吉堂費。
蘇海米代表律師蘇仁德蘭在庭外受訪時指出,這項裁決意味有關煽動法令的案件往後都需要證明被告的意圖,方能定罪;這項裁決對所有案件影響重大,必須返回高庭解決及商討這項問題。
“這次的裁決將衝擊所有正在審訊的煽動起訴案。”
他說,今後起人民都有自由發言及批評的權利,只要不是發表煽動暴力行為等言論,都可接受。
“這證明法庭捍衛我國憲法,這不僅是人民的勝利,也是大馬憲法勝利。”
法庭捍衛人民權利
蘇海米指出,這項煽動法令第3(3)條文違憲的裁決不僅對他本身好,對全國人民也相當重要。
他在庭外向媒體指出,這項裁決是所有煽動法令案件的新指標,法庭捍衛了人民的權利和自由。
“這對國人是非常大的好處,國家正在進步,我很高興我提出的問題能帶來如此巨大的收穫。”
新聞背景
要求宣判2條文同讀違法
現年48歲的蘇海米於前年9月15日入稟高庭,要求法庭宣判1948年煽動法令第3條文,與第4條文及聯邦憲法第10(1)(a)條文同讀不合法。
他指,若全面閱讀煽動法令第3及第4條文,有關條文已剝奪了聯邦憲法第10(1)(a)條文所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利。
蘇海米因在其部落格上載一篇題為“我根據1959年雪蘭莪州憲法的看法”的文章,句子含有煽動因素,於2011年2月7日在莎阿南地庭被控,他否認有罪。
他抵觸1948年煽動法令4(1)(c)條文,並可在4(1)條文下被判刑。
於2011年4月1日,他向上訴庭申請撤銷煽動罪指控,高庭於2011年8月26日駁回他的申請,而上訴庭去年5月17日也駁回其上訴申請。
資料庫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第10條文:言論、集會與結社自由
1.受限於第2、3、4
a.每個公民皆有權自由發言及表達心聲
b.所有公民皆有權在非武裝的情況和平集會
c.所有公民皆有權組織團體
2.國會可通過法律
a.對1a所給予的權利,在就有關聯邦或其區域之安全、國際友好、公共安寧或道德原則利害下,在認為有必要或有利時,加以任何限制,或為維護國會或任何州立法議會之特權、或為對付有關蔑視法庭、誹謗、煽動等罪行,而加以限制。
b.對第1b所給予的權利,在就有關聯邦或其區域之安全或公共安寧利害下,在認為有必要或有利時,加以任何限制。
c.對1c所給予的權利,在就有關聯邦或其區域之安全、公共安寧或道德原則利害下,在認為有必要或有利時,加以任何限制。
3.對第1c有關結社權利的限制,亦可來自於任何與勞工及教育相關的法律。
4.在就有關聯邦或其區域安全或公共安寧利害下而依據第2a加以限制時,國會可以通過法律,禁止就第3章、第152、153或181條等所規定與保護的任何事項、權力、地位、立場、特別待遇、統治權或特權等提出質問,但不包括有關法律所列出的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