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簽署租約的情況下出租店鋪單位,租戶已長達1年沒給租金,因此不知如何趕走對方!
☉吳先生指出,他將店舖出租給一班年輕人作為餐館生意,可是當時因首次出租單位而未立下任何租約,只說明每個月需支付1000令吉的租金。
他說,他在半年前因發生車禍而住院多天,出院后也待在家養傷,之后才得知對方停止支付租金,致電給對方也拒絕接聽。
“我現在行動不便,因此在沒有立下租約的情況下,我要如何證明是屋主的身分,強制要求對方繳清租金后搬走呢?”
★林若輝律師
我建議事主直接聘請律師採取法律訴訟,要求租戶支付租金。
如果租戶依然無視于事主的要求,法庭的拍賣官就會有權利查封整間店舖單位,並限租戶在14內還清租金,一旦逾期,拍賣官就會將店舖內的所有東西拍賣,作為償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