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彥運:幾十年的“非正式默許”
古來辦事處記者
正所謂法律不外乎人情,不論是政府的法令,還是地方政府條例,我國的執法員在執行之處還是非常“可愛”,存有許多灰色地帶。
前陣子,古來加拉巴沙威有23個小園主,在一片數十英畝的政府保留地,種植各種農作物種了幾十年,後來該片保留地被州政府的子公司柔佛人民基建集團“接管”,又種了十多年。
最近,該片地段被某發展商收購,於是致函要他們搬遷,並摧毀農作物,收回地段。
那批農民眼看著已經投入成本的農作物被摧毀,其中有些農民甚至靠著那片“不屬於自己”的園地討生計,要求發展商和當局賠償。
發展商當然理直氣壯地表示他們根本不是地主,當然不予理睬。而且,嚴格來說,他們屬於非法在他人的土地耕種,本來就違法,更加談不上賠償問題。
而原本的地主柔佛人民基建集團在法理上來講,同樣可以“大大聲”地說,你們屬於“非法入侵”。未經地主同意,擅自種植農作物,同樣可以不賠償。
但從情理上來說,如果他們是非法耕種或非法入侵他人土地,為何幾十年來政府從未採取行動驅趕,任由他們“入侵”?明知他們非法而又不執法,這不就是“非正式默許”嗎?其實,這種例子在我國各地並不罕見。
從這個角度來看,政府應負上一定責任,換句話說,政府應該給予一定程度的賠償,彌補農民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