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到展覽會兼職,次日因身體不適而請假,僱主基於沒請假單證明,一直拖欠首日薪金。
⊙黃女士指出,其女兒到廣場的展覽會兼職,不但工作時間長,連休息用餐的時間也僅有10分鐘。
她說,首日早上8時30分就載女兒到工作地點,晚上10時放工後,返到家已是11時左右。
她指出,次日因身體不適而請假,在替女兒追討薪金時,負責人一直要求請假單,否則就呈上食用藥物的證明。
“我們沒有這些單據證明,就無法索取首日辛苦工作的薪酬?”
★林若輝律師
雖然黃女士的女兒次日沒上班,但僱主也得繳付首日的薪金給員工。
假設僱主堅決拖欠,事主可把問題帶到勞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