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添強上訴被駁回 維持監1月罰1000
(吉隆坡30日訊)高庭今日維持地庭兩年前判決,駁回公正黨副主席兼峇都區國會議員蔡添強就4年前在黃綠大集會不遵守警官指令,被監禁1個月及罰款1000令吉裁決的上訴申請。
司法專員諾丁哈山指出,已故地庭法官馬末阿都拉,在2014年1月23日裁決理由是合法及恰當的,雖然有關判詞沒有署名和誌期,但判決是符合基礎,而且也不對上訴人蔡添強構成偏見,更沒有簽名的問題,能夠在刑事程序法典第422條文下解決。
他補充,有關判詞是合法的,因為此案已經過完整審訊,但法庭允許蔡添強申請暫緩執行刑罰,直到上訴庭最后上訴有結果。
馬末在2014年1月23日裁決上述案件后,于同年5月逝世。
聯邦憲法第48(3)條款指出,一名國會議員若在刑事罪下,被判監禁不少過1年或罰款不少于2000令吉,將喪失國會議員資格,蔡添強因僅被罰款1000令吉而保住其國會議員資格。
蔡添強被指于2012年4月29日凌晨2時30分在警察訓練中心,沒有根據警官拉惹哥巴副警監的指示,即拒絕離開在1975年禁區指令下被列為禁區的地點,因此牴觸1959年禁區法令第4(2)條文,可在相同法令下第7條文下判刑。
蔡添強代表律師是沙希阿里,控方是副檢察司納迪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