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美芹:豆腐渣工程需严惩
《中国报》甲州高级记者
吉隆坡生态城发展计划中的跨河行人天桥坍塌,造成一死一失踪,至少8人受轻重伤。
工地意外的案例在我国屡见不鲜,受害的除了有工地工友,也有无辜的驾驶者,其中上个月在巴生中路建筑工地的打桩机突然倾倒,压中行驶中的车子,导致两夫妇惨死;8月也发生大马艺人妹妹遭起重机吊臂压死车内意外。
涉及工地意外的案件,往往涉及人命伤亡,甲州去年6月在普罗士邦大街一座兴建中的霸市工程坍塌,造成3名工友死亡,记得在多年前兴建马六甲国际贸易中心时,也曾发生坍塌意外。
国外也有多宗工程坍塌意外,一周前在中国就发生了江西电厂坍塌事故,造成74死。探讨肇因,中国将许多工程项目都把“赶工期”当绩效来看待,只求速度,而却忽略了安全。
在我国,发生坍塌意外后,除了分秒必争的救援工作,大马职业安全与卫生局也会立即展开调查,以确定意外肇因。
据过去意外的调查结果,肇因不外乎偷工减料或使用不符规格的建材有关,导致豆腐渣工程出现,这种工程,若不在工程进行时发生,而是完工后使用,日后发生意外,恐怕伤害及损失将更为惨重。
然而,令人遗憾及费解的是,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却未见涉及的承包商受到应有的对付。
据1964年建筑工业发展局法令,在发生建筑及安全意外后,承包商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若发生致命意外并被判罪成,可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虽然意外并非人愿,但是,若是证明了因偷工减料导致的意外,显然是涉及者为利益而罔顾人命,才会造成意外发生。为此,当局绝对有必要采取更严厉的刑罚惩罚涉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