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例保障情妇 可追讨生活费
香港富豪身边不乏红颜知己,双方没有婚姻关系,但女方长期受男方供养,男方一旦身故,女方只要出示受供养费证明,根据现行法例,女方有权兴讼分产。
香港华光航业集团董事长赵世光死后争产案引起热议,他包养逾25年的“红颜知己”刘园园,近日入禀香港高院,要求在赵世光遗产中“分一杯羹”。刘园园将赵的遗孀何琍琍、“二奶”程秀丽及其子女等8人,全纳入为案中的答辩人。
有香港律师指,情妇只要拿出证据,例如富豪定期支付生活费,可按《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要求在富豪去世后分产,故有关法例被“情妇圈”称为“情妇法”。
律师翁静晶指,香港法例第四百八十一章《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三条有关“申请从死者遗产中提供经济给养”规定,任何人在紧接死者去世前,该人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赡养的,若死者遗嘱内并无为该人拨备一笔款承继的话,该人可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按死者生前所给予的供养款项,在死者遗产内拨出相关款项,以继续获得供养。
翁静晶解释,部分地区有事实婚姻法,指男女有伴侣关系,即使没有结婚,仍被视为“事实婚姻”,以保障女方权益,但香港并无“事实婚姻法”。
不过,她指出,《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适用于无结婚的伴侣,若男方生前长时间以金钱供养女方,只要女方有长时间供养的证明,即使男方遗嘱内并无包括女方在内,女方仍可依据相关法例向法庭申请“合理经济供养”。
由于《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容许“情妇”追讨生活费,不少大家族会设立信托基金,由基金定期每月拨出情妇所需生活费,以免情妇兴讼争产。
文:香港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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