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法例保障情婦 可追討生活費

香港富豪身邊不乏紅顏知己,雙方沒有婚姻關係,但女方長期受男方供養,男方一旦身故,女方只要出示受供養費證明,根據現行法例,女方有權興訟分產。

香港華光航業集團董事長趙世光死後爭產案引起熱議,他包養逾25年的“紅顏知己”劉園園,近日入稟香港高院,要求在趙世光遺產中“分一杯羹”。劉園園將趙的遺孀何琍琍、“二奶”程秀麗及其子女等8人,全納入為案中的答辯人。

有香港律師指,情婦只要拿出證據,例如富豪定期支付生活費,可按《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要求在富豪去世後分產,故有關法例被“情婦圈”稱為“情婦法”。

律師翁靜晶指,香港法例第四百八十一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三條有關“申請從死者遺產中提供經濟給養”規定,任何人在緊接死者去世前,該人是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的,若死者遺囑內並無為該人撥備一筆款承繼的話,該人可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按死者生前所給予的供養款項,在死者遺產內撥出相關款項,以繼續獲得供養。

翁靜晶解釋,部分地區有事實婚姻法,指男女有伴侶關係,即使沒有結婚,仍被視為“事實婚姻”,以保障女方權益,但香港並無“事實婚姻法”。

不過,她指出,《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適用於無結婚的伴侶,若男方生前長時間以金錢供養女方,只要女方有長時間供養的證明,即使男方遺囑內並無包括女方在內,女方仍可依據相關法例向法庭申請“合理經濟供養”。

由於《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容許“情婦”追討生活費,不少大家族會設立信託基金,由基金定期每月撥出情婦所需生活費,以免情婦興訟爭產。

文:香港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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