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沒有申報收取傭金的吉隆坡刑事調查組前主任拿督邱震華,今天被地庭宣判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辯。
法官阿茲娃在宣讀判詞時,批准控方修改控狀,在控詞中添加“故意”一詞,並認為控方成功在案中挑起合理疑點,為此諭令邱震華需在明年2月6日出庭自辯。
邱震華被控於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21日期間,在沒有依據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法令第49(1)條文下,於布城反貪會總部填寫宣誓書期間,故意沒有申報其獲得的96萬1500令吉“傭金”。
被告因此牴觸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法令第49(3)條文,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1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