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太太指出,她在城內租了某店舖的其中一個單位經商,業主要求全權負責繳付污水處理費。
☉她說,該店舖另有3個單位,其中兩個單位已出租,剩下一個單位空置。
她指出,業主每月向她徵收污水處理費,且由她全數負責,而非由其他租戶共同承擔。
她想知道,業主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她是否有權提出僅付自己單位的污水處理費?
★林若輝律師
陳太太有權提出僅付本身單位的污水處理費,因業主將所有費用都讓她承擔並不合理,這些費用應由所有租戶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