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42天年假.辭職只扣14天 可向勞工部尋求協助
屢次請假獲批后遭臨時取消,員工不滿3年未放假,欲辭職遭攔。
☉王小姐指出,其公司明文規定每個員工每年可享14天的有薪假期,但需在每年年尾前清掉,不能帶往下一年使用。
她說,每逢請假獲批后,老闆最后會以不夠人手為由,要求她取消假期回公司上班。
她說,老闆在取消假期后,會補上一封信函,特別允許她把假期帶往下一年使用,然而新的一年再請假時仍遇到上述情況。
她說,在該公司工作近3年都未曾放假,為此向公司提出辭呈。
“公司規定員工離職只需給一個月的通知,我原以為扣除近3年來沒用過的假期即42天,可以馬上離職並要求公司補償其他天數的薪金,卻遭人事部婉拒。”
她說,公司人事部只准許她以今年未用的14天假期抵銷,也拒絕補償薪金。
王小姐想問,是否有權向公司追討相關的假期及薪金?
★林若輝律師
事主老闆發出的信函在法律上是受承認的,事主可出示相關信函,要求公司准許她以過往的年假抵銷辭職前的通知期限。
至于公司是否願意就事主仍未使用的年假做出賠償,就另當別論,我建議事主可向勞工部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