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玉梅:不要讓步給野蠻
在大馬,濫用私刑的案件,越來越猖狂。施暴的包括民眾,也包括政府部門的一些執法人員,警務人員,監獄看管等等。
濫用私刑暴力的事件,最常見被施用於一些偷搶殺人失手的犯罪者,車禍事件中被指肇禍的一方,涉及情色事件的一方,或大耳窿追債時對付欠債者等等。
只要一人動手喊打,其他的人便會盲目的蜂擁而上,化身正義,化身英雄,一派要替天行道,對被制伏的一方,任意肆虐。不管大事小事,非要置對方於死地不可。這被稱為“街頭效應”,感染力可以非常之巨大,小事成人禍。
盲目的群眾除了一時渲洩內心的不滿,當時並沒有考量及,對方的過錯,是真的嗎?需要怎樣程度的處懲?也沒有考量及自身一旦涉入群毆,同時也讓自己暴露在觸犯法律的風口上。
一旦被濫用私刑虐者死亡,有份動手參與者,若被拍到照片,証據確鑿,隨時可以在刑事法令謀殺條文,或誤殺罪名下被控,最終給自己和家庭惹來滿身螞蟻。
涉及這種隨機而發的暴力行為,顯示大馬的文明社會,有開倒車之虞。也顯示大馬的法律,沒有好好發揮應有的效能。
群眾不滿司法程序緩慢,造案者總是沒有及受到應有的處置,於是興起自己動手教訓被指涉及犯罪和破壞的一方。
群眾也不滿,司法在很多時候,有意無意讓有錢有勢的人,犯錯後逍遙法外,於是興起對司法失去信心,寧願選擇自已動手教訓犯錯的人。
但群眾忘記了,他們本身有法律的規範要守。在民主社會,沒有人有權力侵犯另一個人的人權,只有法律能夠對犯錯者,在罪成之後,按犯錯的嚴重性質,決定懲罰的輕重。
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濫用私刑,這是凸顯野蠻的行徑。這會造成社會文明失序,造成社會不安、恐慌。
公正的執法單位,應該絕不讓步給野蠻的行為,處理濫用私刑暴力者,宜快不宜慢,殺一儆百,以免讓人覺得,執法單位縱容濫用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