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頭看看國內人權
幾天前,巫統與伊斯蘭黨聲援緬甸羅興亞人,搞了一場萬人大集會。首相納吉還向緬甸政府嗆聲,促請緬甸停止逼害羅興亞人。不過,這不能真正反映我國政府與人民對基本人權的覺醒。
每年,大馬人權委員會與維權組織,都先后發佈年度人權報告,揭露國內的人權問題與各種違反人權的統計數字,並一再促請政府正視國內人權狀況糟糕的問題,但是,報告、數據、照片、訴求,似乎無法發揮很好的效果,違反人權的事件繼續發生。
人權最糟糕的一年
維權組織人民之聲週四發佈的《2016年人權報告》揭露國安法令未審先扣案例在過去1年,飆升了逾3倍,異議分子遭政治打壓的案例也增加,讓2016年成為自1987年茅草行動以來,人權狀況最糟糕的一年,說明當局未認真看待國內人權問題。
政府對基本人權有本身的一套標準,包括對言論與集會自由的定義;維權組織對人權與自由的詮譯是廣義的,而人權的定義,除了言論自由及與平集會的自由,還包括人類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例如教育、衛生、生活等等。
不應只聚焦在言論
對于基本人權,我們不應只聚焦在言論與集會自由,它們也包括難民與外勞的生活權利、原住民被逼遷或遭干擾、人口販賣與走私、販嬰活動、未審先扣、濫權與貪污、宗教自由及公平選舉等等。
馬來西亞的人權狀況不好,仍有許多有待改進的地方,政府不能患上否認症,一直否認維權組織的報告內容,或以人權狀況更糟糕的國家,與我國比較。
允許維權組織、非政府組織存在、為言論與集會自由設限,不是真正維護人權;領袖力促緬甸正視羅興亞人課題時,不妨回頭看看大馬人的人權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