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议员1弃权1反对 玻通过伊法行政法修正案 | 中国报 China Press

华裔议员1弃权1反对 玻通过伊法行政法修正案

(加央8日讯)华裔议员一人弃权、一人反对,玻州立法议会通过2016年(修正)伊斯兰法行政法案,包括修正第117(b)条文马来文版本。



弃权者是马华知知丁宜区州议员许福光,他今日在玻州立法议会,议长拿督韩丹开始点名投票时即席离场,放弃投票;公正党英特拉加央岸区州议员曾敏凯则投反对票,另外13名穆斯林议员皆举手支持。

修正法案由州务大臣拿督斯里阿兹兰曼提呈,议会经过三读后,交玻州伊斯兰宗教理事会主席即拉惹殿下,颁布宪报上述修正法案的生效期。

13穆斯林议员支持



阿兹兰受询时强调,修正第117(b)条文,是为了划一英文与马来文版本的用词,英文版本用“parent”,马来文版本则阐明“父母”,因此,他认为,应该划一为“父亲或母亲”。

他同时引述数年前改教案例,即苏芭丝妮与改信伊斯兰的丈夫沙拉瓦南,为子女改教事件入禀法庭,联邦法院最终判决沙拉瓦南胜诉,即在联邦宪法第12(4)条文阐明的“parent”字眼是单数,父亲或母亲其中一人有权为子女改教。

玻州共有15名州议员,其中反对党议员只有来自伊党的莫哈末苏克里(双弄州议席)及公正党曾敏凯;非穆斯林议员,则分别是曾敏凯及马华的许福光。

曾敏凯:将衍生严重问题

曾敏凯不认同阿兹兰曼的说法,他指出,联邦宪法第12条文指宗教教育,第12(4)条文是须参考第12(3)条文,而不是独立的法案,不该诠释为父母亲可单方面为未满18岁子女改教。

他说,第12(3)条文是指,任何人有自由选择出席一项非自己信仰的宗教仪式,而第12(4)条文须参考第12(3)条文,未满18岁人士须得到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同意。

他认为,这项修正将衍生严重的问题,父亲或母亲可以不必得到另一半的同意,单方面替未满18岁的子女改教。

“州政府不能为了划一巫英版本,而不理会修正后所衍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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