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議員1棄權1反對 玻通過伊法行政法修正案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華裔議員1棄權1反對 玻通過伊法行政法修正案

(加央8日訊)華裔議員一人棄權、一人反對,玻州立法議會通過2016年(修正)伊斯蘭法行政法案,包括修正第117(b)條文馬來文版本。



棄權者是馬華知知丁宜區州議員許福光,他今日在玻州立法議會,議長拿督韓丹開始點名投票時即席離場,放棄投票;公正黨英特拉加央岸區州議員曾敏凱則投反對票,另外13名穆斯林議員皆舉手支持。

修正法案由州務大臣拿督斯里阿茲蘭曼提呈,議會經過三讀后,交玻州伊斯蘭宗教理事會主席即拉惹殿下,頒布憲報上述修正法案的生效期。

13穆斯林議員支持



阿茲蘭受詢時強調,修正第117(b)條文,是為了劃一英文與馬來文版本的用詞,英文版本用“parent”,馬來文版本則闡明“父母”,因此,他認為,應該劃一為“父親或母親”。

他同時引述數年前改教案例,即蘇芭絲妮與改信伊斯蘭的丈夫沙拉瓦南,為子女改教事件入稟法庭,聯邦法院最終判決沙拉瓦南勝訴,即在聯邦憲法第12(4)條文闡明的“parent”字眼是單數,父親或母親其中一人有權為子女改教。

玻州共有15名州議員,其中反對黨議員只有來自伊黨的莫哈末蘇克里(雙弄州議席)及公正黨曾敏凱;非穆斯林議員,則分別是曾敏凱及馬華的許福光。

曾敏凱:將衍生嚴重問題

曾敏凱不認同阿茲蘭曼的說法,他指出,聯邦憲法第12條文指宗教教育,第12(4)條文是須參考第12(3)條文,而不是獨立的法案,不該詮釋為父母親可單方面為未滿18歲子女改教。

他說,第12(3)條文是指,任何人有自由選擇出席一項非自己信仰的宗教儀式,而第12(4)條文須參考第12(3)條文,未滿18歲人士須得到父親或母親或監護人同意。

他認為,這項修正將衍生嚴重的問題,父親或母親可以不必得到另一半的同意,單方面替未滿18歲的子女改教。

“州政府不能為了劃一巫英版本,而不理會修正后所衍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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