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强奸未成年少女证据不足 自雇人士无罪释放 | 中国报 China Press

被控强奸未成年少女证据不足 自雇人士无罪释放

离开法庭时,被控强奸罪名不成立的莫哈末沙里(右),向代表律师阿末沙米尔握手道谢。
离开法庭时,被控强奸罪名不成立的莫哈末沙里(右),向代表律师阿末沙米尔握手道谢。

(江沙8日讯)“自雇人士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今日下判,江沙地庭基于控方表面证据不足,包括无法证明少女私处遭被告阳具插入等,裁决被告无需出庭答辩,当庭无罪释放。



被告莫哈末沙里夫(37岁,自雇人士)被控于2014年8月5日晚上9时30分,在江沙靠近万浓冷博的油棕园内,性侵一名当年只有15岁的巫裔未成年少女,触犯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强奸);一旦被控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或鞭笞。

法官尼兰在庭上提出5个要点,证明控方证据不足,包括一)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与原告于案发当天在现场,因呈堂照片并非案发现场;

二)没有证据显示案发现场有帐篷及营火,因此在原告供词中,指透过营火照明下,目睹被告将阳具插入私处的说法不成立;



三)原告的处女膜破裂或许是旧伤痕,并不能证明是被告阳具插入所致;医生检验原告阴道的报告,没有指它是被“强迫插入”所致的定论;

四)从原告私处采集的样本,与被告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无关;

五)查案官没有搜集到重要证物,即被指沾有被告精液的草席。

供词与警方调查有出入

早前,法官尼兰说,尽管原告有供词中曾提出,是在被逼情况下,与被告发生性行为,还形容是透过营火照明,目睹被告将阳具插入私处,且感受到阳具在私处内,被告最后还在体外射精,把精液射在草席上。

“不过,经过深入研究,发现原告的供词,与警方的调查有出入,加上控方表面证据不足,所以裁决被告无罪释放。”

现年已17岁的原告今日没有出庭,此案主控官为娜丹副检察司。

被告夫妇闻判展笑颜

莫哈末沙里夫闻判后,从犯人栏返回公众席与妻子共坐,并向坐在律师席的代表律师阿末沙米尔微笑点头。

莫哈末沙里夫的穿着与上月23日出庭时的装扮一样,即身穿浅蓝色恤衣及西裤,他在妻子的陪同下,准时抵达江沙法庭。

未作出判决时,夫妇俩皆沉默不语,心情似乎沉重。不过,当被裁判无罪后,夫妇俩在公众席窃窃私语,且不时展现微笑。

离开法庭时,莫哈末沙里也不忘向代表律师阿末沙米尔握手道谢,并右手持手机,高举左手让记者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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