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強姦未成年少女證據不足 自僱人士無罪釋放

離開法庭時,被控強姦罪名不成立的莫哈末沙里(右),向代表律師阿末沙米爾握手道謝。

(江沙8日訊)“自僱人士強姦未成年少女案”今日下判,江沙地庭基于控方表面證據不足,包括無法證明少女私處遭被告陽具插入等,裁決被告無需出庭答辯,當庭無罪釋放。

被告莫哈末沙里夫(37歲,自僱人士)被控于2014年8月5日晚上9時30分,在江沙靠近萬濃冷博的油棕園內,性侵一名當年只有15歲的巫裔未成年少女,觸犯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強姦);一旦被控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監禁或鞭笞。

法官尼蘭在庭上提出5個要點,證明控方證據不足,包括一)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原告于案發當天在現場,因呈堂照片並非案發現場;

二)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現場有帳篷及營火,因此在原告供詞中,指透過營火照明下,目睹被告將陽具插入私處的說法不成立;

三)原告的處女膜破裂或許是舊傷痕,並不能證明是被告陽具插入所致;醫生檢驗原告陰道的報告,沒有指它是被“強迫插入”所致的定論;

四)從原告私處採集的樣本,與被告的脫氧核糖核酸(DNA)無關;

五)查案官沒有搜集到重要證物,即被指沾有被告精液的草席。

供詞與警方調查有出入

早前,法官尼蘭說,儘管原告有供詞中曾提出,是在被逼情況下,與被告發生性行為,還形容是透過營火照明,目睹被告將陽具插入私處,且感受到陽具在私處內,被告最后還在體外射精,把精液射在草席上。

“不過,經過深入研究,發現原告的供詞,與警方的調查有出入,加上控方表面證據不足,所以裁決被告無罪釋放。”

現年已17歲的原告今日沒有出庭,此案主控官為娜丹副檢察司。

被告夫婦聞判展笑顏

莫哈末沙里夫聞判后,從犯人欄返回公眾席與妻子共坐,並向坐在律師席的代表律師阿末沙米爾微笑點頭。

莫哈末沙里夫的穿著與上月23日出庭時的裝扮一樣,即身穿淺藍色恤衣及西褲,他在妻子的陪同下,準時抵達江沙法庭。

未作出判決時,夫婦倆皆沉默不語,心情似乎沉重。不過,當被裁判無罪后,夫婦倆在公眾席竊竊私語,且不時展現微笑。

離開法庭時,莫哈末沙里也不忘向代表律師阿末沙米爾握手道謝,並右手持手機,高舉左手讓記者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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