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華棄權 公正黨反對 玻通過父或母有權為子女改教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馬華棄權 公正黨反對 玻通過父或母有權為子女改教

玻璃市州議會週四正式通過2016年(修正)伊斯蘭法行政法案。   (檔案照)
玻璃市州議會週四正式通過2016年(修正)伊斯蘭法行政法案。 (檔案照)

華裔議員一人棄權、一人反對,玻州立法議會今日正式通過2016年(修正)伊斯蘭法行政法案,包括修正第117(b)條文馬來文版本,今後該州的父親或母親不必得到另一半的同意,就可單方面替未滿18歲的子女改教。



今天的點名投票環節,棄權者是馬華知知丁宜區州議員許福光,他在議長拿督韓丹開始點名投票時即席離場,放棄投票;公正黨英特拉加央岸區州議員曾敏凱則投反對票,另外13名穆斯林議員皆舉手支持。

修正法案由州務大臣拿督斯里阿茲蘭曼提呈,議會經過三讀後,將交由玻州伊斯蘭宗教理事會主席即拉惹殿下,頒布憲報上述修正法案的生效期。

阿茲蘭受詢時強調,修正第117(b)條文,是為了劃一英文與馬來文版本的用詞,英文版本用“parent”,馬來文版本則闡明“父母”,因此,他認為應該劃一為“父親或母親”。



他同時引述數年前改教案例,即蘇芭絲妮與改信伊斯蘭的丈夫沙拉瓦南,為子女改教事件入稟法庭,聯邦法院最終判決沙拉瓦南勝訴,即在聯邦憲法第12(4)條文闡明的“parent”字眼是單數,父親或母親其中一人有權為子女改教。

玻州共有15名州議員,其中反對黨議員只有來自伊黨的莫哈末蘇克里(雙弄州議席)及公正黨曾敏凱;非穆斯林議員,則分別是曾敏凱及馬華的許福光。

曾敏凱不認同阿茲蘭曼的說法,他指出,聯邦憲法第12條文指宗教教育,第12(4)條文是須參考第12(3)條文,而不是獨立的法案,不該詮釋為父母親可單方面為未滿18歲子女改教。

他認為,這項修正將衍生嚴重的問題,父親或母親可以不必得到另一半的同意,單方面替未滿18歲的子女改教。

“州政府不能為了劃一巫英版本,而不理會修正後所衍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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