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同意修憲法第12(4)條文 18歲以下子女宗教 父母決定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指出,內閣同意修改聯邦憲法第12(4)條文,即18歲以下者的宗教,必須由父母雙方決定。

她說,此舉是在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的建議下進行,因現今的條文文字含義不清。

“根據總檢察長指出,‘父母’可被詮釋為母親或父親,但也有律師說可被視為包括兩者。”

她今早在哥打丁宜邊佳蘭出席一場有關婦女及孩童權益的講座后,針對玻州議會昨天通過2016年(修正)伊斯蘭法行政法案,包括修正第117(b)條文馬來文版本,即父母任何一方可為孩子改教,這麼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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