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再婚拒付贍養費 庭令沒列明等同藐視

與前夫離婚3年,若前夫再婚,贍養費會否因此中斷?

☉鄧女士與前夫育有2名孩子,分別9歲和12歲,在離婚的時候,前夫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只答應每個月給贍養費和孩子生活費。

她指出,前夫在不久前通知她,下個月會與現任女友結婚,並說未婚妻已經懷孕,故贍養費不會再付,孩子的生活費也會削減。

她對前夫的做法非常不滿,她想知道,一對夫妻離婚后,當其中一方再婚,負責贍養費的一方是否無需繼續履行庭令?

★麥嘉強律師

完成離婚程序后,雙方都有責任履行庭令的內容。

鄧女士要查看庭令有沒有寫明其中一方再婚,就終止贍養費或孩子生活費。

若庭令已經闡明再婚就停止上述費用,前夫確實可以不用再給,但是,如果沒有闡明,前夫就有責任繼續給贍養費和孩子生活費。

若鄧女士的前夫如果擅自停止上述費用,或者給的數額不一樣,就如同藐視法庭,可能惹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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