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執照賣電子煙液 商人遭罰款1200令吉 | 中國報 China Press

無執照賣電子煙液 商人遭罰款1200令吉

米奧(右)與代表律師阿末沙米爾,在庭外商討案情。
米奧(右)與代表律師阿末沙米爾,在庭外商討案情。

一名電子煙商人,今日被控無執照販賣及擁有含尼古丁的違禁藥液時,俯首認罪,遭怡保推事庭宣判罰款1200令吉。



被告米奧蘇克里(39歲)被控兩項罪名,即無執照販賣含尼古丁的黃色藥液及擁有14瓶含各類水果味的煙液,觸犯1952年毒藥法令第13(a)及(b)條文,每項控罪各被判罰款600令吉,總罰款額為1200令吉,若無法繳罰款,則以7天監禁取代。

被告代表律師阿末沙米爾,今天向推事西蒂哈濃求情,指被告是初犯,希望能從輕發落。

首控狀指被告米奧蘇克里于去年11月5日,下午3時在安邦商業中心的商店,在沒有合法執照下出售貼上“TB”標誌的“芒果味”,含尼古丁的黃色藥液給巫裔青年莫哈末蘇克里,牴觸1952年毒藥法令第13(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的第32(2)條文下被定罪。



次控狀指被告在同年同日下午3時20分,于同地點在沒有合法執照下擁有14瓶含有各類水果味及有尼古丁的藥液,觸犯1952年毒藥法令第13(b)條文,並可在同法令第32(2)條文下定罪。

兩項控罪若罪成,最高刑罰為罰款不超過3000令吉或坐牢不超過1年或兩者兼施。 被告今日由衛生部屬下的藥劑局主控官法依斯作出檢控。

被告米奧蘇克里目前已轉行販賣巧克力麥芽飲料,不再出售電子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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