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通過伊法行政法修正案
獨家報導:和碧君
(吉隆坡10日訊)馬華伊斯蘭法與政策組主任顏炳壽指出,雖然有關伊斯蘭的案件屬于州權限,但是,涉及單方面為孩子改教與爭取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可以上庭挑戰州法律的合法性。
“當州伊斯蘭法庭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可以在法庭挑戰州法律是否違憲。”
顏炳壽今日接受《中國報》訪問時,針對玻璃市州議會通過2016年(修正)伊斯蘭行政法案,允許家長單方面為孩子改教,而中央政府則在不久前提呈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修正案,以息改教爭議,會否引起兩套法律出現矛盾的問題,發表上述談話。
他強調,中央政府必須釐清聯邦憲法第12(4)條文中的“parent”(父母)詮釋,以解決父母單方面為孩子改教的爭議。
兩套法律出現矛盾
他說,憲法第12(4)條文闡明,18歲以下的孩子宗教信仰,必須由父母或監護人決定,而根據過去的法令詮釋,“父母”可以是單數的父母(parent)也是複數的父母(parents)。
因此,他說,中央政府有必要釐清“parent”的詮釋,即父親或母親,或是父親與母親。
他指出,馬華建議政府第12(4)條款的“parent”釐清為複數的“父親和母親”。
“如果無法明確釐清,就保持原狀,即等到孩子18歲后,讓孩子決定本身的宗教信仰。”
他說,在1980年代,憲法第12(4)條文的“parent”字眼沒有引起爭議,因為當時沒有出現父母單方面為孩子改教的案件。
“修憲后,伊斯蘭法庭權限擴張,國內改教人數增加,才出現父母單方面為孩子改教案例,也衍生出另一個問題,即父母能否單方面為孩子改教。”
憲法專家:其他州政府勿仿傚
憲法專家阿都阿茲巴里指出,玻璃市州議會通過2016年(修正)伊斯蘭法行政法案的行動,違反聯邦憲法,其他州政府沒有必要仿傚玻州的做法。
他說,中央政府在不久前向國會提呈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令修正案,以解決父母單方面為孩子改教的爭議,玻州政府不可能不知情。
他說,在州法律違反聯邦憲法的課題上,除了玻州,一些州的法律也違憲,但他沒有說明哪些州的法律違憲。
另一名憲法專家賽沙林教授也透露,還有一些州的法律與聯邦憲法有衝突。
他說,在父母單方面為孩子改教引起爭議的課題上,人們應宏觀看待聯邦憲法的“父母”詮釋。
“當第12(4)與第11條文同讀時,很多人將‘parent’概括為單數的父親或母親,那並不正確。”
取巧合理化單方面改教
顏炳壽指出,玻州議會通過2016年(修正)伊斯蘭行政法案,居心不良,而且取巧合理化父母單方面為孩子改教。
他說,玻州伊斯蘭裁決理事會在數年前裁決,父母不可以單方面為孩子改教,而玻州大臣在這次的修法行動中,沒有遵照伊斯蘭裁決理事會的裁決。
“玻州議會通過修正案,卻有了違憲的爭議。但即使有關法律沒有違憲,也須獲得統治者的御准。”
顏炳壽指出,玻州拉惹將會交給大宗教司研究,州議會通過的2016年(修正)伊斯蘭行政法案,是否符合伊斯蘭教義與憲法。
“與伊斯蘭有關的事務,屬于州權限,但任何對權限的詮釋,包括立法,不能違反憲法。現在的問題是,玻州通過的修正案是否違憲,如果違憲,有關法律就無效。”
詹德拉:破壞中央努力
一個馬來西亞基金信托局主席詹德拉慕扎法指出,玻州議會通過2016年(修正)伊斯蘭行政法案,破壞中央政府解決父母單方面為孩子改教爭議的努力。
他說,玻州政府通過修正案,允許父母單方面為18歲以下的孩子改教,違反中央政府在上個月提呈國會的法律改革修正案精神。
詹德拉也批評玻州政府,企圖通過廢除法案中的第51與第52條文,廢除伊斯蘭裁決理事會在各州頒佈的指令。
“如果一些州議決伊斯蘭裁決理事會的裁決,不適用于有關州屬,那將衍生其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