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暴利機制恐取反效果 李興裕:成本最終轉嫁消費者
(吉隆坡13日訊)反暴利機制(Anti-Profiteering Mechanism)並不能有效壓抑價格上漲,反觀會帶來適得其反的效果,只有開放競爭、自由定價和利潤獎勵, 才是維繫自由市場基礎的關鍵元素。
中總社會經濟研究中心(SERC)執行董事李興裕說:“反暴利機制並不能有效抑制價格暴漲,因為商家為遵守反暴利機制的規定,從中承擔的直接和間接成本,最終將以更高的價格轉嫁給消費者。 ”
“價格管制和反暴利機制或將導致囤積現象,造成黑市出現,使監管單位和商家蒙受重大的執法和合規費用。”
他說,在一個自由市場體制中,政府不恰當和過度的干預並非一種有效分配資源的機制,不僅不能保護消費者,反而會對他們不利,甚至對消費者和生產者造成損失,因為具競爭價格優勢及優質產品和服務的選擇將減少。
政府應維穩非加重負擔
李興裕指出,《2011年價格控制和反暴利法令》是保障消費者利益和維繫競爭市場的適當管制工具,但過度的管制將抑制企業的成長,減少新的市場參與者進場,也使投資者到別處尋求更好的回報, 長遠導致投資萎縮。
“因此我們有需要在市場提倡負責任的經商手法和公平競爭,這樣消費者才能享有公平的價格,而企業也需要賺取合理的利潤以維持企業的活力、繼續投資和製造就業機會。”
“因此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是維持價格穩定或至少維持可管理的通貨膨脹(約2%),同時促進企業發展,而非以繁文縟節加重商家負擔。 ”
李興裕指出,自消費稅實施至今已約22個月, 原屬“暫時性”的反暴利機制,也從原定的2016年6月30日屆滿,被展延至今年12月31日。
他說,在實施消費稅時,國內成本壓力日益增加,加上政府撤銷及合理化補貼,以及其他成本上漲如最低薪金制等,皆造成業者雪上加霜。
政府干預非解決良策
讓消費者作出知情採購
企業成本和定價結構受到各種複雜的變數所影響,因此以同一個國家或國際的 “基準”來比較價格是否過高,並非恰當的做法。
李興裕指出,監管單位、工商界及消費者組織必須攜手合作向人們灌輸消費者行動主義(consumer activism)和教育才是實際的做法,而非對奉公守法的商家加重各項監管負擔。
他說,國內貿易、合作社及消費部必須與有關單位合作,定期發放有關價格和產品訊息,進而提高消費者對公平價格的意識。
“由于互聯網和購物應用程序普及化,在掌握充分訊息情況下,如今消費者已是精打細算的購物者,能夠作出知情的購物決定。”
他說,在一個價格及資訊齊全的自由市場中,企業要牟取暴利是不可能的事,因為社交媒體的力量促進了市場和價格訊息向顧客的傳播,進而阻止商家和企業明目張膽的牟取暴利,若商家執意大幅度抬高價格,將冒著失去市場份額的風險。
“因為當商家和企業收取高昂產品價格時,顧客往往很快通過社交媒體如面子書、推特及Instagram等投訴。”
續管制佳節必需品
李興裕認為,在佳節、災難或緊急期間對必需品及服務實行價格管制的措施應獲保留,以穩定價格及減少對國內家庭開銷帶來衝擊。
他說,新加坡並沒有反暴利法律、泰國的反暴利法已被商業競爭法所取代、澳洲當局廢除推行消費稅后實施了24個月的價格壓搾條例、加拿大只在緊急時期禁止暴利,菲律賓也只針對特定物品,如基本必需品及原產品實行反暴利措施。
他說,建立一個健康的競爭文化,接納以促進自由化和更親商市場環境,才最符合國家利益,也是確保自由市場體系的基本原則。
“而競爭能約束商家向顧客收取過高的價格,因為商家為留住客戶,將不敢冒然漲價,只好壓低利潤。”
現有的各項法令,即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令、2011年商品說明法令、1961年供應法令、2010年競爭法令, 甚至2011年價格控制和反暴利法令下的價格管制條文,都足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比市場更有效分配資源
在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商品價格必須任由自行調整,以作為對生產者及消費者的一個訊號,在“願買願賣”的市場定律下,供求能夠自由和迅速地調整任何失衡,這才能有公平的競爭、市場效率及公平定價。
立下反暴利機制是為阻止暴利行為,而前提是政府能夠比市場更有效率地分配資源,及較企業更能瞭解人們的需要;但就滿足消費者角度而言,政府通過反暴利機制進行管制,實際是對供求進行干擾。
他說,經濟邏輯其實很簡單,消費者對某產品的偏好決定他們要以某個價格購買產品的數量,儘管有人在短期從反暴利或反價格欺詐或價格控制中得益,但他們最終將吃虧。
“因為以人為方式把價格維持在市場出清價格之下意味著供應將耗盡,以致一些消費者買不到產品,沒有足夠的物品銷售也就導致嚴重的福利損失,進而導致貨物囤積及短缺,最終引發價格節節攀升。”
他認為,通過補貼讓消費者享受穩定價格和購買更多物品是一種謬論,因為需求將最終超越供應,以致出現供不應求的現象;當補貼取消后,情形終將惡化,舉例國內燃油和食油補貼取消后,問題的根本就浮現了。
限制漲價將拖垮企業發展
李興裕指出,當局要創造一個有利親商環境的方法,就是繼續放寬和消除進入市場的各種障礙,讓新的參與者在供求失衡時進場。
利潤被監視或漲價被限制,不僅會拖垮企業業務,也將導致投資者撤離,到別處另謀更好的回報,這意味我國將面對外資流失,引發供應商短缺,而留下來的供應商將進行卡特爾式及極端的壟斷式行徑。
“反暴利機制不僅局限了健康的競爭,也造成企業負擔不必要的成本。再者,需求及經濟增長疲弱,加上過度管制和累贅的干預,或妨礙企業和私人投資的增長。 ”
他說,由于反暴利機制的文件要求耗時又繁雜,在管理上要遵從這個機制是不實際的,最終無生產性的合規會計將增加成本,而這些無生產性的合規成本將難免以更高的價格形式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要支持一個發揮運作良好和有競爭性市場的最有效手段,就是精簡化官僚的繁文縟節、減少或廢除不必要的執照要求、簡化申請執照的程序,及在符合規定下自動批准有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