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炎律师:切忌让政治游戏狙击宪法 | 中国报 China Press

郑明炎律师:切忌让政治游戏狙击宪法

玻璃市州立法议会通过 2016 年伊斯兰法行政(修正)法案,在修改第 117(b)条文后,“父亲或母亲”其中一人可以为未成年儿女改教成为穆斯林,不需要配偶同意。



依据玻州务大臣,修改理由是为了划一英文版本所用的“parent”与国语原先版本的“ibubapa”,而将国文版本修改成“ibu atau bapa”,即“父亲或母亲”;但据悉,英文版本的“parent”是单数词,所以是“父亲或母亲”其中一人,而国语版本的“ibubapa”却是双数词,即“父亲和母亲”。大臣指出此项修改是依据多年前联邦法院的判决。

联邦宪法有相似的条文,即第 12(4)条文,亦面对同样英文版本的“parent”,相对国语版本的“ibubapa”字眼问题。宪法第 11 附表第 2(95)条文明确阐明宪法条文内的单数词是包括双数词!

法律诠释议题向来复杂,中文口述法律会有失误,不如书写详尽,而中文书写英文法律亦属高难度尝试。



笔者将尽力而为,尽量为多元国民对复杂法律议题释疑。

多年前,联邦法院于Subashini Rajasingham v. Saravanan Thangathoray 一案的判决,常被某法学派引用为,法院认同在宪法第 12(4)条文下,父亲或母亲任何一人可以为未成年儿女改教成为穆斯林。

择日宣读判词

然而,也有另组法学派认为,于该案中,第12(4)条文并非审讯中所真正针对的法律课题,所以法院于案中对第12(4)条文的观点到底是“法律判决”(ratio decidendi)而拥有法律约束力,或者只是是审讯中的“顺便讨论”(obiter dictum),却是一项争论。

在之后的M.Indira Ghandi v. K.Patmanathan另一案件,印裔母亲于联邦法院内,针对其未成年儿女被印裔父亲改教成为穆斯林的改教证书合法性,提出法律挑战,直接针对宪法第12(4)条文的诠释,也将Subashini案的法律争论点,要求联邦法院做出终极诠释,以厘清Subashini Rajasingham案件中的法律疑问。

当下,联邦法院暂时保留判决,而会择日宣读判词。

联邦法院是宪法下唯一可以诠释宪法条文的法定体制。任何州级法律,包括玻州的2016年伊斯兰法行政(修正)法案,如果违反宪法条文,将会因违宪而无效。

在联邦法院针对宪法第12(4)作出终极判决之前,玻州立法议会通过修改第117(b)条文,更以划一英文与国语版本为由,形同替代联邦法院诠释宪法,实属违宪!

另者,中央政府已在国会提呈 1976 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的修正案,此修改联邦法律程序已在国会一读通过,进行修改第 88(A)条文,禁止单一配偶替未成年儿女改教;意即子女改教须获得父亲和母亲双双同意。

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任何违反宪法的联邦法律或州级法律,将会因违宪而无效。宪法亦规定,任何违反联邦法律的州级法律,也会无效。

玻州立法议会明知联邦法庭还未对宪法第12(4)条文作出终极诠释,以及1976年联邦法律修正第 88(A)条文已在国会一读通过之际,却违法通过第117(b)条文,是一项不负责任的政治游戏。我国切忌任何违宪与违法的狙击动作。

然而,一旦联邦法院对宪法第 12(4)条文的终极判决诠释,如果宣判父亲或母亲任何一人,被允许单方面而不必获得配偶同意,便可替未成年儿女改教,届时,即使1976年联邦法律修正第 88(A)条文在国会通过,将会违反宪法第 12(4)条文。

所以,在法律上的正确步伐,是直接修改宪法第12(4)条文,以便清楚阐明未成年儿女改教成为穆斯林,必须获得父亲和母亲的共同同意方可进行,这才能彻底为宪法条文下的“parent”字眼,是指“父亲或母亲”,抑或“父亲和母亲”,而产生的法律争论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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