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明炎律師:切忌讓政治遊戲狙擊憲法 | 中國報 China Press

鄭明炎律師:切忌讓政治遊戲狙擊憲法

玻璃市州立法議會通過 2016 年伊斯蘭法行政(修正)法案,在修改第 117(b)條文后,“父親或母親”其中一人可以為未成年兒女改教成為穆斯林,不需要配偶同意。



依據玻州務大臣,修改理由是為了劃一英文版本所用的“parent”與國語原先版本的“ibubapa”,而將國文版本修改成“ibu atau bapa”,即“父親或母親”;但據悉,英文版本的“parent”是單數詞,所以是“父親或母親”其中一人,而國語版本的“ibubapa”卻是雙數詞,即“父親和母親”。大臣指出此項修改是依據多年前聯邦法院的判決。

聯邦憲法有相似的條文,即第 12(4)條文,亦面對同樣英文版本的“parent”,相對國語版本的“ibubapa”字眼問題。憲法第 11 附表第 2(95)條文明確闡明憲法條文內的單數詞是包括雙數詞!

法律詮釋議題向來複雜,中文口述法律會有失誤,不如書寫詳盡,而中文書寫英文法律亦屬高難度嘗試。



筆者將盡力而為,盡量為多元國民對複雜法律議題釋疑。

多年前,聯邦法院于Subashini Rajasingham v. Saravanan Thangathoray 一案的判決,常被某法學派引用為,法院認同在憲法第 12(4)條文下,父親或母親任何一人可以為未成年兒女改教成為穆斯林。

擇日宣讀判詞

然而,也有另組法學派認為,于該案中,第12(4)條文並非審訊中所真正針對的法律課題,所以法院于案中對第12(4)條文的觀點到底是“法律判決”(ratio decidendi)而擁有法律約束力,或者只是是審訊中的“順便討論”(obiter dictum),卻是一項爭論。

在之后的M.Indira Ghandi v. K.Patmanathan另一案件,印裔母親于聯邦法院內,針對其未成年兒女被印裔父親改教成為穆斯林的改教證書合法性,提出法律挑戰,直接針對憲法第12(4)條文的詮釋,也將Subashini案的法律爭論點,要求聯邦法院做出終極詮釋,以厘清Subashini Rajasingham案件中的法律疑問。

當下,聯邦法院暫時保留判決,而會擇日宣讀判詞。

聯邦法院是憲法下唯一可以詮釋憲法條文的法定體制。任何州級法律,包括玻州的2016年伊斯蘭法行政(修正)法案,如果違反憲法條文,將會因違憲而無效。

在聯邦法院針對憲法第12(4)作出終極判決之前,玻州立法議會通過修改第117(b)條文,更以劃一英文與國語版本為由,形同替代聯邦法院詮釋憲法,實屬違憲!

另者,中央政府已在國會提呈 1976 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的修正案,此修改聯邦法律程序已在國會一讀通過,進行修改第 88(A)條文,禁止單一配偶替未成年兒女改教;意即子女改教須獲得父親和母親雙雙同意。

憲法是我國最高法律,任何違反憲法的聯邦法律或州級法律,將會因違憲而無效。憲法亦規定,任何違反聯邦法律的州級法律,也會無效。

玻州立法議會明知聯邦法庭還未對憲法第12(4)條文作出終極詮釋,以及1976年聯邦法律修正第 88(A)條文已在國會一讀通過之際,卻違法通過第117(b)條文,是一項不負責任的政治遊戲。我國切忌任何違憲與違法的狙擊動作。

然而,一旦聯邦法院對憲法第 12(4)條文的終極判決詮釋,如果宣判父親或母親任何一人,被允許單方面而不必獲得配偶同意,便可替未成年兒女改教,屆時,即使1976年聯邦法律修正第 88(A)條文在國會通過,將會違反憲法第 12(4)條文。

所以,在法律上的正確步伐,是直接修改憲法第12(4)條文,以便清楚闡明未成年兒女改教成為穆斯林,必須獲得父親和母親的共同同意方可進行,這才能徹底為憲法條文下的“parent”字眼,是指“父親或母親”,抑或“父親和母親”,而產生的法律爭論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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