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放過逃兵,馬華難服華社
馬華玻璃市知知丁宜州議員許福光,在議會表決一項伊斯蘭法修正案時離席,沒有投反對票,就是沒有依照黨的指示辦事,而違反了黨的立場。這原本是很嚴重的失誤,但馬華當局接受了許福光的解釋,認為離席就等于抗議,所以對許輕罰,只是給予“嚴重警告”了事。
在馬華心目中,這是很“夠力”處分了,因為“嚴重”警告,不就是表示很重視了嗎?但我聽到的許多反應並非如此。
有人認為,當時是在表決,不是在辯論,假如是辯論,離席抗議是可以接受的,然而,表決是講票數或人頭的,少了你一個人,就可能改變結果。再說,假設,議會在表決一項法案時,反對派原本可以反對成功的,但由于有多人選擇“離席抗議”不參加投票,法案就獲得通過了。
可見,許福光事件難以服眾。
想起2002年,馬華州議員林武燦和陳清涼,在檳州議會表決是否支持展延檳島外環公路時,選擇棄權,結果被視為違反紀律,遭到馬華凍結黨籍處分。
棄權,就是沒有投票,離席也是沒有投票,為什么林武燦和陳清涼被凍結黨籍,許福光只是被嚴重警告,這是不是雙重標準?何況,這項伊斯蘭法案影響更深遠,華社更重視。
企圖“自圓其說”
有人更認為,馬華以許福光受英文教育的背景為由,接受他的解釋,把“walk out”釋義為“反對”,那是牽強的說法吧。因為“walk out”只是抗議,不是反對,當一件事需要表決時,你不投票,就是逃兵,什么教育背景之說,僅是企圖“自圓其說”。
眾所周知,華社對一切伊斯蘭法都是極其敏感的,特別是直接牽涉到我們華人生活面的法例。雖然,這一法案馬華無法阻它通過,但華社要看到馬華立場堅定,有做事、反對到底。
大選近在眉睫,華社對馬華的言行會更為盯緊;馬華必須做得更好,才有希望挽回華社的信心的。這次的失誤,對許福光來說,事情已告一段落,但在華社這邊,如果是要華社來“判刑“,恐怕不會是個警告那么簡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