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寫“Babi”罰款100 總檢察署不上訴

(吉隆坡16日訊)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指出,總檢察署不會對因在罰單寫下“Babi”字眼,而被判罰款100令吉的被告,提出上訴。

“基于有關刑罰已經是1955年微型罪案第14條文的最高刑罰,總檢察署不會對判決作出上訴;但總檢察署認為,是時候重新檢討該條文的刑罰,以讓刑罰更適宜。”

他今晚發文告時,這么指出。

“馬賽地姐”陳永鳳(譯音,53歲)因在罰單簽名處用不禮貌的字眼“Babi”(豬)簽名,日前被判罰款100令吉,若無法償還則以監禁一個月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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