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囤320公斤食用油 迷你市場東主罰款1萬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被控囤320公斤食用油 迷你市場東主罰款1萬

 ■蘇仁耀承認囤藏食用油意圖零售,被判罰款1萬令吉或坐牢3個月替代。

■蘇仁耀承認囤藏食用油意圖零售,被判罰款1萬令吉或坐牢3個月替代。

(檳城16日訊)發林一家迷你市場東主被發現囤藏320公斤食用油一案,31歲被告今日承認囤藏屬統制品的食用油意圖零售罪后,被判罰款1萬令吉或坐牢3個月替代。



被告蘇仁耀(譯音)在繳付罰款了事。

另一項指他囤積統制品罪名,則在控方申請下,獲判釋放但不等于無罪。

被告也是食油價格由11月1日開始依市場價格出售后,檳州首位涉及囤積屬統制品的食油而惹上官非的商人。他是在取消補貼正式生效前被取締。



其律師雅谷在求情時指出,被告女兒甫出世兩個月,是名初犯,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主控官曾偉恆副檢察司則說,食用油是備受關注課題,被告觸犯的刑罰最高罰款為100萬令吉,希望法庭作出合理判決,以示儆尤。

地庭法官羅斯蘭結果宣判如上。

根據控狀,首控狀指他于今年10月25日晚9時20分,在檳發林一家迷你超級市場,身為東主,非法囤積320公斤,各5公斤裝的食油,觸犯1961年統制品法令第20(1)條文,並可在同一項法令第22條(1)項下被定罪。

意圖零售

次控狀指他同時同地,被發現非法擁有320公斤食油,令人相信他有理由要零售,觸犯相同法令第21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22條(1)被定罪。

兩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令吉,或坐牢3年,或兩者兼施。

被告承認次項罪狀,首罪在控方要求下,獲令釋放,但不等于無罪。

根據案情,被告在貿消部官員上門搜查時,無法出示售賣食用油准證,但官員在貨物儲藏室里起獲案中被充公的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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